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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爱民区纪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
发布日期:2020-11-13 来源:爱民区纪委监委 查看人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区纪委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议事决策机制和程序,提高常委会的领导水平和工作效率,推进常委会工作制度化、程序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及相关党内法规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委会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确保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政令畅通。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从全区反腐倡廉建设实际出发,不断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切实提高议事决策质量、效率和水平。

(四)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切实做到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始终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自觉按法定权限、规则、纪律、程序办事。

(五)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永远忠于党和人民。

(六)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切实履行好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的职责,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第三条 常委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纪委书记主持区纪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常委会活动、协调常委会委员的工作,对区纪委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常委会其他委员根据分工负责有关工作,认真抓好分管部门日常工作,履行从严治党责任。

第四条 纪委书记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善于集中,敢于担当,注意听取不同意见,自觉接受常委会其他委员监督。常委会委员应当支持纪委书记开展工作,自觉接受纪委书记对其分管工作的督促检查。常委会委员应当在坚持党性原则的基础上维护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

第五条 常委会应当通过召开会议的方式进行决策,常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开。常委会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由纪委书记确定。

第六条 常委会委员代表区纪委的讲话和报告,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以及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常委会决定精神。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七条 常委会围绕以下职责开展议事决策:

  (一)传达学习中央、中央纪委,省委、省纪委、市委、市纪委和区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及领导同志重要讲话、重要批示精神,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决定召开区纪委全会等重要会议有关事项,讨论审定区纪委向市纪委和区党代会的工作报告、区纪委常委会向区纪委全会的工作报告,以及向市纪委和区委报送的重要请示、重要报告。

  (三)研究区纪委机关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研究派驻机构和乡镇纪委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调整、奖惩等事宜。

  (四)按照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或处理意见。

  (五)研究区监察委主任办公会议议定的需经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六)研究决定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方面的重要规章制度或者规范性文件。

  (七)研究区纪委代表区委对乡镇党委、区直单位和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评价意见。

  (八)研究决定区纪委机关党的建设、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九)研究纪检监察系统相关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应当由常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八条 常委会委员按照分工可以决定的事项,以及区纪委机关各部门能够自行决定的事项,一般不列入常委会议事决策范围。  

第三章 参加会议人员  

  第九条 常委会会议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纪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纪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十条 常委会会议出席人员为常委会委员,根据工作需要,经纪委书记同意,可以确定区纪委机关有关各室负责同志列席有关议题。一般每次常委会会议,可有计划邀请相关区纪委委员列席会议,监督常委会决策。

  第十一条 常委会会议应当达到半数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纪律审查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在讨论重大问题时,常委会委员因故缺席的,由纪委书记委托有关人员事先征求其意见,会后通报会议情况,常委会委员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表达其意见。常委会委员和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报纪委书记批准。

第四章 会议议题确定

  第十二条 纪委书记可以提出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议题,常委会其他委员可以向纪委书记提出会议议题建议。区纪委机关各室可以提出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议题建议,议题建议经分管常委、副书记审批并报纪委书记同意后,列为议题。

  第十三条 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常委会会议议题或者建议,按照议题数量合理、重大紧急议题优先的原则,提出具体安排意见,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纪委书记。纪委书记在充分听取常委会委员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会议议题。干部人事议题直接报书记审定。会议议题确定后,一般不再变动,对重大紧急、确有必要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临时性议题,由办公室主任提出意见后,报纪委书记决定。

第五章 议事决策准备

  第十四条 提交常委会决策事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涉及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大决策,在提出方案时,必须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做到科学决策与民主决策相结合。

  (二)常委会应当健全重大决策事先审核、协调、论证评估等制度,对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如涉及区纪委机关相关各室或区直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提交部门应当事先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达成一致意见。

  (三)研究纪律审查事项,常委会会议前,分管副书记或常委会委员应向纪委书记汇报。

  (四)讨论决定干部问题,严格按照干部任免程序流程运行。

  第十五条 区纪委机关各室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由分管常委会委员先行审核。

  第十六条 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重要事项,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先酝酿的,应当召开书记专题会议进行酝酿。

  第十七条 对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议题,提交部门应当认真撰写汇报材料,按程序审批后印制。除干部任免、纪律审查议题外,相关材料应当于会议召开前1天送办公室。

  第十八条 除因特殊情况临时召开常委会会议外,常委会会议的召开时间和议题应当提前1天通知常委会委员,同时送达会议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提前印发或者不宜提前印发会议材料的,可以在会场分发或会后印发。

第六章 会议审议表决

  第十九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事项时,一般应当先由提交议题的部室负责同志作汇报,然后由分管领导同志作说明,常委会委员发表意见。纪委书记应当在常委会其他委员全部发表意见后再发表意见。

  第二十条 常委会会议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会委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时应当逐个表决,常委会委员应当逐一明确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意见,表决结果应当场公布。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情况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请常委会会议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一条 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常委会委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防止和克服片面强调个人分工的倾向。

  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或者党员干部纪律处分等事项,涉及常委会委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有关常委会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参加会议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常委会会议审议和表决的有关情况,未经批准,不得将秘密文件或者会后应当收回的材料带出会场。

第二十四条 常委会会议由办公室安排人员如实记录会议议题、出席和列席人员、发言、表决等情况,并根据会议议定事项起草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按程序报批,由纪委书记审核签发。

第七章 决定事项落实

  第二十五条 对常委会会议作出的决策,常委会委员必须服从并坚决执行,一抓到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报告,但不得公开发表和私下议论同集体决定不一致的意见,不得作出违背集体决定的行动。

  第二十六条 常委会委员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常委会会议作出的决策,协调有关方面抓好贯彻落实,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需要由多个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的事项,由纪委书记确定1名副书记或者常委会委员负责协调。

  第二十七条 对常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办公室应当列出事项清单,起草常委会会议决定事项通知书,通知承办部室,及时做好跟踪督办,办毕销号。承办部室应当根据常委会会议精神,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第二十八条 对常委会会议作出的决策,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重大调整的,应当通过召开常委会会议作出决定。在常委会会议重新作出决定前,禁止任何部室和个人作出违背常委会会议既定决策的行动。

  第二十九条 对常委会决策执行落实不力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第八章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区纪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办公室承办。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签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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