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有关规定,秉公执纪,办案人员应遵守以下纪律:
1、调查核实问题必须两人以上;
2、不准对被调查人员或有关人员采取违犯党章或国家法律的手段;
3、不准泄露案情,扩散证据材料;
4、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
5、不准接受与案件有关人员的财物和其他利益;
6、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1)是本案被调查人的近亲属;
(2)是本案的检举人、主要证人;
(3)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区纪委领导决定。
7、不得接受被调查人或被调查单位的吃请和钱物礼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