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议纪律
第一条 纪委监委召开各项会议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通知,实行考勤制,考勤结果应经主管领导审核签批后,向全委公示通报。
第二条 除部分指定人员不必参会外,无故缺席者视为旷工,扣除本年度绩效200元/次。
第三条 参会人员需着正装出席,注意精神面貌。提前10分钟入会场,严禁随意走动,不得做与会议无关的事。
第四条 会议期间关闭所有有声通讯工具或调至震动,不得在会场接打电话。
第五条 参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会议内容。会议记录未经领导许可,不得擅自拿与他人查阅。
二、集体活动纪律
第一条 纪委监委各项集体活动由办公室组织并严格考勤,考勤结果应经主管领导审核签批后,向全委公示通报。
第二条 除因身体原因不适宜参加集体活动的人员以外,全体干部均应自觉参加。
第三条 因工作无法参加的应向常务副书记请假并向办公室报备,活动结束后请假报备视为无效。
第四条 无故缺席者扣除本年度绩效奖金200元/次。
三、请销假制度
第一条 纪委监委工作人员休假、探亲、婚丧假、产假按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单位及个人实际情况执行。
第二条 休假一般在年内安排,须提前7天向分管领导申请,填写《爱民区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单》,报书记审批后执行,当年事假超过休假天数的,不再享受休假。
第三条 凡请假、休假者由本人填写《爱民区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单》,科室负责人签注意见,经书记审批后方为有效。紧急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须先电话请示领导同意,然后补办手续。
第四条 严禁不请假和未经批准就擅离职守,未履行请销假制度的以旷工论处。请假单交办公室统一登记保管。
第五条 请假半天以内的,一般干部向本室负责人请假,室主任向分管副书记请假;请假1天以内的向常务副书记请假;请假1天及以上的向书记请假; 请假情况需向办公室报备。
第六条 假满及时到办公室销假,特殊情况需延假者,应提前请示,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七条 工作人员作息时间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特殊情况必须向书记报告事项及原因,并作好登记,否则视为旷工。
第八条 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半天以内的向科室负责人报告,半天及以上的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向副书记报告,不报告者视为早退或旷工。
第九条 对无故旷工半天以内的通报批评,超过1天的,扣除本年度绩效奖金200元/天。
注: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范围为区纪委监委机关、派驻、巡察全体干部,如有变动另作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