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爱民区监察委员会
车 辆 管 理 制 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车辆管理统一化、制度化,合理有效的调配和使用各种车辆,最大限度的节约成本,尽可能的发挥最大经济效益并对单位所有车辆的保养和维修进行控制,以确保车辆安全、良好的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务车辆是指本单位购置的所有公务车辆;以下所指的驾驶人须是持有合法的驾驶证的人员。
第三条 办公室为单位车辆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单位车辆的购置、调配、保养、维修、年审、保险等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 车辆的使用
第四条 单位各科室因公需要用车的,应事前向办公室申请派车并填写《公车使用审批单》,注明派车事由、用车时间等信息,经科室负责人签字批准后,依据业务的重要性顺序派车,如当日不能归还车辆的,《公车使用审批单》应由监察委副主任审批。
第五条 驾驶人员在出车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发现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报告。
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将单位车辆交由无驾照人员驾驶,由此给单位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及相关责任由经手借出车辆责任人及无证驾驶人承担,单位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 严禁公车私用。
第三章 车辆的停放
第八条 单位所有车辆钥匙由办公室统一保存、管理,次日执行出车任务并早于办公室人员上班时间的,可提前一天领取钥匙。
第九条 无论任何时间段,出车返回后,必须将车辆停放在单位指定停车场。
第四章 车辆的费用管理
第十条 燃油费用管理:单位所有车辆统一办理油卡加油,车辆需要加油时,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加油,司机不得私自加油。
第十一条 维修保养费用管理:单位公务用车按照各车的技术保养程序由办公室例行保养,新购车辆按说明书规定的要求进行保养。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十二条 一旦出现意外事故时,驾驶人员应迅速做出应急处理,并向办公室报告。
第十三条 无照驾驶及酒后驾车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理的,一切责任由驾驶人员自行负担。
第六章 驾驶人员守则
第十四条 驾驶人员必须具有驾驶证并随身携带,出车时一定要保证证件齐全;严禁将车辆交无证人员驾驶。
第十五条 驾驶人员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包括高速、爬头、紧跟、争道、赛车等);驾驶人员平日应注意休息,不准疲劳驾驶,严禁酒后驾车。
第十六条 驾驶人员必须随时掌握车辆完好状况,对各部件的磨损程度要准确掌握并及时汇报,对油、电路、刹车、转向、传动等关键部位要及时检查;如有异常应及时通知办公室更换零部件、加注机油等,保证车辆的正常运行。